校级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程序
1.申报
每年10月20日前,依据评选条件,由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。其中,学生先进个人由班级同学民主协商推选,也可由班主任提名或个人申报经班级
评议通过;先进集体由班级全体同学总结,班级申报,经年级或院(系)班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。
2.初审
每年11月1日前,各院(系)依据评选条件,进行初审,确定拟当选名单,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。
3.征求意见
各院(系)要将拟当选名单张榜公示一周,征求广大师生意见。
4.审批
每年11月20日前,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拟当选名单进行审核后,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。
5. 每年12月上旬召开学生先进个人和集体表彰大会予以表彰。